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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花攀西职业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tyc1286太阳成集团是2019年5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纳入国家统招计划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学校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立足攀西地区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致力于为钒钛材料应用,现代农业和阳光康养等产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兴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思路,坚持“育人为本、求是创新”的办学理念,秉持“立德树人、传智铸能”的校训,构建“三业融合、三级贯通、五位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校企一体、工学交替、德能并修、知行合一”的办学特色,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专业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规范、人才培养质量优良,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成为攀西地区经济发展的本土人才第一输出地、天府“第二粮仓”人才支撑地,为攀西地区现代农业、乡村振兴、钒钛应用、新型能源和阳光康养等产业发展服务。


第一章  总

一条 为依法规范tyc1286太阳成集团(以下简称“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学校的名称是:tyc1286太阳成集团;简称是:攀西职院;英文名称是:Panzhihua Panxi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的法人住所和法定注册地址是: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铁建路88号。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人才兴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思路,坚持“育人为本、求是创新”的办学理念,秉持“立德树人、传智铸能”的校训,构建“三业融合、三级贯通、五位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校企一体、工学交替、德能并修、知行合一”的办学特色,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立足攀西地区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致力于为钒钛材料应用,现代农业和阳光康养等产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专业主要覆盖农林牧渔、土木建筑、文化艺术、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服务、装备制造、医药卫生等学科门类。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专业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规范、人才培养质量优良,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成为攀西地区经济发展的本土人才第一输出地、天府“第二粮仓”人才支撑地,为攀西地区现代农业、乡村振兴、钒钛应用、新型能源和阳光康养等产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米易华森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办资金:300万元。

第八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00万元;捐赠者:米易华森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办学层次为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为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含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五年制高职大专)、社会考生(退役军人、新型职业农民等)。学校经批准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与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三章  党的建设

十二条 本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tyc1286太阳成集团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中国共产党tyc1286太阳成集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权: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健全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加强二级院(系)领导班子建设,指导二级院(系)完善党政班子运行机制,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二十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从严教育管理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员在教书育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一条 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维护学校安全稳定。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按要求配齐配强辅导员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

二十二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党内纪律检查监督和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设纪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在二级院(系)党总支或支委会设纪检委员。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在校内的贯彻执行,保证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开展党员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学校廉政文化建设;对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参加校内中层干部的评议考核,建立健全校内中层干部廉政档案,负责对拟提拔干部进行廉政鉴定;调查和处理下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对重大案件,及时将案情进展情况及处理建议结果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处置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根据调查结论进行问责或向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学校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研究决定或取消查处案件中对党员的处分;加强学校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组织纪委委员和纪检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学校纪检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提供集党建管理、党建学习、党建宣传、党建活动和党员教育等于一体的阵地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女工委员会、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多种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为学校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教职工代表约占全校教职工的30%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党政干部、管理人员和工人按不同比例选举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联系学校的重要渠道,代表和维护全校学生的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听取和审议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tyc1286太阳成集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学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依据《tyc1286太阳成集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学代会每1—2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校学生委员会是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和权力机构,向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级院系根据需要建立学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在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9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委书记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未任职后自动退出理事会。校长经决策机构聘任后自然成为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理事会。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教职工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委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设副理事长2-3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行使职权。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八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九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或授权校长(执行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需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通知

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当理事个人利益与理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十四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三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米易华森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校纪委书记,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三十八条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1/2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四十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教辅单位三类组成。

(一)学校围绕人才培养工作任务、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依托主干专业和专业群设置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二)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群团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能。

(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教辅单位,为教学科研与生活服务提供公共服务与保障。

(四)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对内部组织机构适时予以调整。


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构建质量保障体系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完善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考核评价方法、奖惩制度和教学保障措施;利用各种教育教学资源,协调“人、财、物”等各种保障要素,构建质量决策指挥系统、质量标准系统、质量运行系统、质量监控系统、质量评估系统、信息反馈系统和质量支持系统,实施全面和动态的教学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的专业设置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前提,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办学条件,按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来设置,并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逐步形成专业特色。

学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举办体育赛事、艺术展演作为构建“三全育人”格局以及“五育并举”体系的重要载体。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学生人数和教师人数确定二级学院、系的数量。学校新设立二级学院、系必须有2个以上专业,每个专业全日制学生一般应超过100人,专任教师达到10人以上。

学校设立科研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创新研究团队,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基本满足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用房和较先进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人员岗位,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制度规定成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根据各自章程或工作条例,对学校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学术科研、教材建设、教材选用、职称评审等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行使指导、咨询、审议和评价等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等协调机构。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科研和技术开发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审议学校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审议各类教学和科研成果奖、教学奖励、教育和科研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评定科研和技术开发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指导、促进专业交叉和学术交流,在弘扬主旋律前提下,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9人不多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主要领导(书记、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投票表决的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审议关于专业建设、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讨论教学竞赛的推荐和评选工作方案;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审议由1/3以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企业专家组成,委员人选由教学单位、合作企业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9人,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学校书记、校长不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职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按学期制定督导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收集、整理教学活动中的各种信息,对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等向教务处提出建议,当好学校教学工作的顾问和参谋;对各教学单位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和督导;指导教师教学工作。检查教案,听评课,并向任课教师提出改进意见。参加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到各教学单位至少参加1次教研活动。根据需要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出席或列席学校召开的有关教学工作会议,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促进教师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教学督导委员面向全校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信息化开展督导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做好工作记录,定期送交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其整理、分析和归档工作。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院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职能处室负责人、系(部)主任和资深教师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成员每届任期均为3年,可连聘连任。特殊情况可在任期内做出适当调整。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tyc1286太阳成集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tyc1286太阳成集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tyc1286太阳成集团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tyc1286太阳成集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tyc1286太阳成集团教材选用委员会工作条例》《tyc1286太阳成集团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另行制定。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十二条 安全管理

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体系,完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值班值守和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卫生安全。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完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评定体系。

学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各种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措施;搞好学生健康体检,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做好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


 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三条 教师权利义务和聘任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及进修提高机会;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学校的技术秘密;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在定岗定员定责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按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多劳多得、优质高酬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开展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考核以业绩为主要内容、以量化为主要方式,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学习培训机制和职业生涯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促进队伍的建设发展。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学校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依照学籍管理规定升降级,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休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创新创业、社会活动、勤工助学及文体活动,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尊重劳动,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的本校学生,均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统一的毕业证书。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设立勤工俭学岗位,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师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师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师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行政办公室、工会、学生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负责人7—9人组成。主要负责师生申诉事项的受理、调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师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师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师生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

十六条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尊重捐赠人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学校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省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有关文件,确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上级物价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所有服务性收费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多退少补,定期公布。代收代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九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五十一条 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五十二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五十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tyc1286太阳成集团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五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六十一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九章  附则

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六十三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委会研究,院务会审议,学校理事会审定,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四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校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